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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一年需浇水次数(行道树栽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479 2023-01-04 17:06

1. 行道树栽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行道树种植在间距相等的树池中。树池与树池之间以铺装形式过渡。一般树池的尺寸为1.25M*1.25M的正方形。树池中央栽植的行道树树干与一侧道牙的间距必须在0.5M以上。一般当道路宽度比较大(宽度为50----100M)时,道路绿化设计采用林荫带绿化手法效果最好。林荫带一般宽度为5---20M不等。行列栽植,株行距一般乔木采用3-8米,灌木采用1-5米。

2. 行道树栽植标准规范

目前,绝大部分围树坑,由路面铺装的不透水的路面砖围砌而成,覆盖的土壤表层已严重板结,无法实现“通水、通气、通养分”,且成了各垃圾的藏身之处,有些主干道两边行人道林荫树树根已裸露出来,围树坑周围是“硬性”麻石铺装,雨水无法通过地面渗透进地下,不能就地消纳,补充地下水,造成地面径流迅速增大,加深了城市内涝的危害程度,与国家提倡的“海绵城市”建设相悖。

现有城市主干道林荫树围树坑铺设,大致分为五种情况:1、安装玻璃复合材料;2、围树坑用散落石子填充;3围树坑用植草砖等坚硬密实材料填充;4、围树坑土层裸露;5、围树坑地面凸出地面,用砖垒成“围城”。这些装置与方法,虽然对树具备一定的物理保护作用,但对城市街道美化及树木的生态成长造成一定的危害:

1.板结及不透水的围树坑面层,将地上与地下完全阻隔,使雨水无法渗透到地下,增加了城市排水压力,导致宝贵的水资源流失,容易导致洪涝。

2.铁质、方格的复合材料林荫树保护装置容易使地表板结而无法渗水、透水,氧气养分进入根部,导致因缺水、缺氧气养分树根隆起逆生长。

3.道路两旁铁质的、方格型复合材料等围树坑成为了城市垃圾如烟头、槟榔渣等栖身藏身之处,是城市净化的死角,严重影响了城市街道美观。

4.植草砖、水泥浇注板及复合格栅严重阻碍和破坏了林荫树生长规律,导致“反生态行为”的发生。

5.行人道上凸出路面的石材围树坑,大大缩减了慢行通道面积,也人为制造了婴儿车、自行车及障碍人士的路障,减少了行人的安全通道面积。

3. 园林行道树养护管理方案

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

俗话说:三分种七分管。树木栽后成活率的高低,是否能尽快达到很好的效果,取决于养护水平。养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根据树木的生长习性、气候、土壤、栽植环境等条件,采取科学的养护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浇水、排水、中耕除草、施肥、整形修剪、补植与防护、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方面。

一、土、肥、水的管理

(一)土壤改良。粘性土壤土气性差,易引起树木生长不良,早衰或烂根死亡,因此采取客土栽植或综合改良措施。如深翻,挖大穴,换种植土,树穴掺砂,施有机肥,适时中耕锄草等,来改良土壤结构。

(二)土壤施肥。树木栽植后,不能总在一个地点施同样的肥,会使土壤肥力降低,影响树木的正常发育。树木施肥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施肥深度应根据肥料的性质、树龄及树木根系分布特点而定。树木根系发达,分布较深远的如柳树、油松、杨树的树种,施肥宜深,范围也要大。而根系较浅的如火炬、刺槐、白桦、蒙古栎及花灌木等应浅施。大树宜深施,幼树应浅施,基肥应深施。

2.基肥施用时,追肥要巧。

3.施肥应与深翻、灌水相结合。

4.树木生长后期应控制灌水和施肥,以免导致枝条徒长,降低抗旱能力,宜于8月底结束施肥。

5.碱性土不可施用草木灰。

6.针叶树幼龄期不宜施用化肥。

7.不过量施肥,不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

(三)灌水与排水。

1.灌水时期根据树木的习性,不同时期对水分的要求,当地气候的特点,土壤水分变化规律而定。

(1)休眠期浇水。冬春季节干旱风大,因此休眠期浇水特别重要。a、在秋末冬初进行,称为浇冻水、封冰水。可提高树木越冬能力,对防治早春干旱有利。b、早春浇水一般在三月初进行,称为浇返青水。可增加土壤湿度和水分,防止春寒晚霜危害,有利于萌芽新梢和叶片生长及春花树种,果树的开花。

(2)生长期浇水。a、萌芽及展叶期:这段时期是干旱多风少雨季节,应及时浇水。这个时期也正是土壤返盐季节,应明水浇足,要浇透。b、枝叶旺盛生长期:这个时期树木需水量大,应及时浇水,满足树木对水分的需求。c、夏季:夏季气温高多雨,一般不需多浇水,要适量浇水,宜叶面喷水(早晚喷水),但在干旱年份及时浇水。对早春观花及某些果树类树种,在花芽分化期应及时适量浇水,有利于花芽分化、果实发育和提高坐果率。d、秋季:土壤过于干旱时应适量浇水,但在一般性情况下应控制浇水,以免引起枝条徒长,不利越冬。

2.浇水量与次数。树种不同,栽植年限不同,一般花灌木及喜湿润土壤的树种,浇水量和浇水次数要比一般树种多。深根性及耐旱树种浇水量和浇水次数可少些。土质差的地方,树木生长不良或遇干旱年份,可适量多浇。

3.排水。夏季降雨量多时,在低洼地极易形成水涝,因此大雨过后应及时排涝。

二、园林树木的整形及修剪

(一)整形修剪的意义:对树木的整形修剪是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整形修剪,可改善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促进开花结果,能调节树木生长势,促使树木健壮生长,保持合理的树冠结构,形成优美的树形,达到树木栽植的最高成活率。

(二)整形修剪的原则:成形是对树木实行的修剪措施(剪、锯、捆、扎等手段)使树木形成某种特定形状。修剪是对树体的某一些器官(茎、枝、叶、花、果、芽、根)部分进行剪裁或删除的措施。

在对树木整形修剪时,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1)根据树木生长发育习性进行整形修剪。顶端生长势的(银杏、云杉、油松),应保留中央领导干的整形方式;顶端生长易形成丛生状的(珍珠梅、黄刺玫),可修剪成圆球形、半球形。

(2)根据树木对光的需求:喜光的树种(桃、樱花)可采用自然开心形的修剪方式;一般乔灌木可通过疏枝,保持冠内通风透光。

(3)根据树木萌芽和发芽力的强弱:萌芽发枝力强的树种(大叶黄杨、榆树)可好多次修剪和重剪,萌芽发枝力和愈伤能力弱的树种(白兰花、樱花)应少行修剪。

(4)根据各部位枝条生长状况:为平衡各主枝的生长势,应对强主枝重剪,弱主枝轻剪;与调节侧枝的生长势,对强侧枝轻剪,弱侧枝重剪。

(5)根据不同的树种其不同功能的要求不同,整形修剪的方式也不同,会形成的不同景观效果。灌丛装栽植和作棚架在职的紫藤,修剪的方法也不同。孤植的圆柏和作绿篱栽植的整形修剪方法又有很大区别。园林中各类的树木整形修剪应根据其在园林绿化中不同功能要求进行。

(6)根据树木的生长条件、环境:在土壤瘠薄或地下水位较高处,应适当降低树的分支点;在多风处宜采用低于矮冠或疏冠整形方式。

(7)根据树木年龄阶段:衰老树生长势已经衰弱,修剪应以强剪达到更新复壮的目的。

(三)树木整形修剪

1.整形修剪是养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修剪可调节和均衡树势,使树木生长健壮,树形整齐,树姿美观,还能提高新植树木的成活率,达到理想的树形,增加观赏美感。通过人为控制,使植物的生长沿着人们的要求发展,在掌握树木生物学特性的前提下,通过系统的技术措施达到充分挖掘植物的自身潜力,抑制其生长的随意和失衡(即控制技术),改变树木放任自流的生长方式,更能向着符合人们的栽培要求方向发展。因此修剪是一项需要进行周密安排的系统工作。

2.修剪、整形的依据:

(1)树种和习性:园林植物种类丰富,习性各不相同,整形修剪有所区别。如大多数针叶树中心主枝优势较强,整形时主要控制中心主枝上端竞争枝的发生,辅助中心主枝加速生长。

(2)栽培目的:立地条件不同整形修剪的方法不同,如建筑物附近的绿化,要利用自然开展的树冠姿态,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构图,改变它单一规整的直线条。整形修剪就要顺应自然姿态,对不合要求,扰乱树形的枝条进行适度短截或疏枝。

(3)树种分枝习性:大多数针叶和少数阔叶树为单轴分枝,应短截强壮侧枝,不使形成双叉树形;大多数阔叶树则为合轴分枝,则宜短截中心主枝顶端,以逐段合成主干向上生长。假工叉分枝则宜短截中心主枝,改造成合轴分枝,使主干逐段向上生长。

(4)树龄:幼树以整型为主,迅速矿大树冠;成年树以平衡树势为主,要掌握壮枝轻剪,缓和树势;弱枝重剪,增强树势;衰老树要复壮更新,通常采用重修剪,以使保留芽得到更多的营养而萌发壮枝。

(5)修剪规律:同一树种枝条类型、生长位置、姿态、长势不同,进行短截、疏枝后的反应也不相同。修剪必须顺应其规律,给予相适应的修剪措施。

(6)树势:长势不同,对修剪的反应不同。旺盛生长的树木,修剪宜轻,防止过重修剪造成枝条旺长,加剧导致树冠郁闭,通风透光恶化,不仅影响美观,而且不利于开花结果。衰老树适当重剪,逐步恢复树势。

3.整形修剪时期:

(1)休眠期修剪

自秋冬落叶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期间,进行的修剪称为休眠期修剪,又称冬季修剪。冬季修剪对观赏树种树冠的构成,枝条的生长,花果枝的形成都有重要影响,通常幼树以整形为主;林荫树以观叶赏形为主,主要控制侧枝生长,促进主枝旺盛生长;花果树则着重于培养丰满树形,促进主枝、侧枝等骨干枝的生长,以期早日成形,提前结果。

(2)生长季节修剪

生长期修剪在观赏树木生长季节进行,又称夏季修剪。生长期修剪是对休眠期修剪的补充,要剪去大量枝叶,会对树木外形有一定影响,应尽量从轻。花果树、行道树的夏季修剪,主要是控制竞争枝、

4.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建设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明细清单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5. 行道树栽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范最新版

1,修剪枝条的剪口要平滑,与剪口芽成45度角的斜面,从剪口的对侧下剪,斜面上方与剪口芽尖相平,斜面最低部分和芽基相平、这样剪口伤面小,容易愈合,芽萌发后生长快。

选择剪口芽的方向应从树冠内枝条的分布状况和期望新枝长势的强弱考虑,需向外扩张树冠时,剪口芽应留在枝条外侧。

2,在对较大的树枝和树干修剪时,可采用分步作业法。

先在离要求锯口上方20厘米处,从枝条下方向上锯一切口,深度为枝干粗度的一半,从上方将枝干锯断,留下一条残桩,然后从锯口处锯除残桩,可避免枝干壁裂。

3,在锯除较大的枝干,造成伤口面较大,常因雨淋或病菌侵入而腐烂。

因此在锯除树木枝干时,锯口一定要平整,用20%的硫酸铜溶液来消毒,最后涂上快活林植物伤口愈合剂。起防腐防干和促进愈合的作用。

4,落叶树和常绿树的修剪时期应有区别。

冬季落叶树停止生长,这时修剪养分损失少,伤口愈合快。而常绿树虽冬季为其休眠期,但剪去枝叶有冻害的危险。

由于常绿树木的根与枝叶终年活动,新陈代谢不止,故叶内养分不完全用于贮藏,剪去枝叶时,其中养分损失,影响树木生长。常绿树修剪时期一般在冬季已过的晚春。

5,在修剪中工具应保持锋利,上树机械和折梯,使用前应检查各个部件是否灵活,有无松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上树操作系好安全绳。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要特别注意安全,避免触电,必要时请供电部门配合。行道树修剪时,有专人维护现场,以防锯落大枝砸伤过往行人和车辆。

扩展资料:

树木整形修剪程序

一知、二看、三剪、四查、五处理:

1,知道整形修剪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特殊要求;

2,修剪前绕树仔细观察,明确功能,对修剪措施心中有数;

3,依因地制宜、因树因枝修剪等原则进行修剪,修剪顺序“由基到梢、由内及外”,先确定树冠修剪后的形状,然后从主枝基部由内及外逐渐向上修剪;

4,修剪后检查有无遗漏或错剪,是否补剪;

5,大伤口修整涂漆、剪落物清理集运等。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五种修剪法助树木健康成长

6. 行道树的养护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行道树、分车带、花带、花坛(台)、中心绿岛和沿街绿地的绿化养护(一级)。

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

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

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

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

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

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

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

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

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

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